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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09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方德背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蔣紀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俊林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最近書狀即民國114年6月2日陳報狀記載請求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見補字卷第9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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