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高廷瑋
- 法定代理人陳永盛
- 當事人大永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大永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盛 寄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揚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原告前 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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