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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1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爾輝即宜家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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