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78號
- 原 告
- 上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ANIDA POOCHONGKOLCHINDA(符金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政茂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補字第5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政茂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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