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振嘉
- 原告上文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78號 原 告 上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ANIDA POOCHONGKOLCHINDA(符金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政茂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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