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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高廷瑋

原告
陳本昌
被告
鉮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雅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鉮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501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1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97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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