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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愷璘

  • 原告
    余林政輝即日升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39號 原 告 余林政輝即日升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5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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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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