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陳政逸
- 原告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訴訟代理人 陳約如 曾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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