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63號
- 原告
- 林鴻梅即克莉斯汀美容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傳天下有限公司(前名稱:網羅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補字第86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傳天下有限公司(前名稱:網羅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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