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陳振嘉
- 當事人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78號 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矽谷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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