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呂明蓉
- 原告千芙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97號 原 告 千芙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蓉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凱即柏龍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1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7,788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4日止之利息11,326元=169,11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4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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