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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被告
張睿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827元,及其中78,

187元自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

息,故原告請求78,187元自114年8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

9月11日止之利息共1,179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11,00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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