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32號
- 原告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前川龍一
- 被告
- 張睿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827元,及其中78,
187元自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
息,故原告請求78,187元自114年8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
9月11日止之利息共1,179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11,00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