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黃芃瑀
- 當事人柯雅綺即冠合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96號 原 告 柯雅綺即冠合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諒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10元(計算式:6,310元-500元=5,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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