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3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瑀
蔡瑋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鴻即承峰環保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3號
蔡瑋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鴻即承峰環保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保險小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