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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蔡瑋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鴻即承峰環保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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