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高廷瑋
- 當事人陳東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東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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