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琪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軒
- 被告
- 泓昱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煌
- 訴訟代理人
- 馮文欣
李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