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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郭俊德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被告
泓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煌
訴訟代理人
馮文欣

李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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