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原小字第4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潘彥群
被告
林禾秝即吳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原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