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67號
- 原告
- 水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文
- 被告
- 宋月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15日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水明不動產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水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自稱「水明不動產有限公司」,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致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