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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67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水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文
被告
宋月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15日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水明不動產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水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自稱「水明不動產有限公司」,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致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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