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朱國光
- 相對人
- 余鳳燕即昇華企業社
黃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台幣1201元並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1,500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其中1,201自判決確定之翌日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上開判決確定之日為民國114年9月25日。因此,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及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