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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賈魯強
相對人
LIM CHEE KIONG

CHING CHEE PING ELVIN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公司清算事件,因相對人等遷出國外,致如附件所示之薈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綜合損益表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收支表等件文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文件等為證。經查,相對人等分別於民國108年10月10日、109年01月18日出境,有相對人本院桃園簡易庭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由此可知,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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