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調字第782號
- 聲請人
- 清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黃麗純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建物占用臨地,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本件占用建物及土地之相關資料,該通知於同年6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