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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林宇凡
  •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如

  • 原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妍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林妍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次期日辯論終 結。被告雖未到庭,惟於同日上午9時許即已遞送民事答辯 狀至本院,此有民事答辯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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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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