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林宇凡
- 法定代理人林家如
- 原告綠舍家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妍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林妍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次期日辯論終 結。被告雖未到庭,惟於同日上午9時許即已遞送民事答辯 狀至本院,此有民事答辯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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