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王子鳴
- 法定代理人黃靜玲
- 原告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法人
- 被告秦如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93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秦如慎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靜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提起本訴後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6,550 元,經核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反訴原告自應繳納反訴裁判費。又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萬6,5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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