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9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秦如慎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靜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提起本訴後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6,550元,經核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反訴原告自應繳納反訴裁判費。又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萬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