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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子鳴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秦如慎
反訴被告
即原告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靜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提起本訴後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6,550元,經核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反訴原告自應繳納反訴裁判費。又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萬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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