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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芃瑀

上訴人
即被告
秦如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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