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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李宗龍
被告
林韋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雲林縣虎尾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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