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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羅丁一夫
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
被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訴訟代理人
林毓婷

余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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