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王子鳴
- 當事人羅丁一夫、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52號 原 告 羅丁一夫 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 被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訴訟代理人 林毓婷 余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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