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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愷璘

  • 當事人
    陳貴鴻王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078號 原 告 陳貴鴻 被 告 王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在我國之住、居所均不明,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以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本件被告在我國最後住所設在臺北市北投區內,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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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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