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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10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健民
被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連工帶料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依系爭契約免費清洗、保養,致伊另行委託第三人清洗、保養所 生之費用,而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關於本合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5頁),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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