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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郭宇傑
  •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吳經平

  • 原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10號 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健民 被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連工帶料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依系爭契約免費清洗、保養,致伊另行委託第三人清洗、保養所 生之費用,而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關於本合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5頁),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 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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