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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淑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楚翰 被 告 林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臺中市大肚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揆諸前述,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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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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