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33號
- 異議人
- 鉅悍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譽軒
- 相對人
- 李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核發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具狀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提出異議,並載明其住址為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有支付命令異議狀在卷可稽(見桃小卷第3頁),惟上開支付命令業於114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址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考(見支付命令卷第69頁),是異議人遲至114年9月25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