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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廖承剛

  • 當事人
    鉅悍工程有限公司李芳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33號 異 議 人 鉅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譽軒 相 對 人 李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核發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具狀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提出異議 ,並載明其住址為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有支付命 令異議狀在卷可稽(見桃小卷第3頁),惟上開支付命令業 於114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址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考(見支付命令卷第69頁),是異議人遲至114年9月25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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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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