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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3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廖承剛

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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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林譽軒
相對人
李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核發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具狀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提出異議,並載明其住址為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有支付命令異議狀在卷可稽(見桃小卷第3頁),惟上開支付命令業於114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址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考(見支付命令卷第69頁),是異議人遲至114年9月25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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