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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4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黃雅沁
被告
台灣及人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5,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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