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4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黃雅沁
被告
台灣及人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襄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襄陽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