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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6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藍星數位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御勛
被告
王櫟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具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已於民事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住於新北市三重區之址(本院卷3頁),又被告於原告本件起訴前之112年1月間亦將其戶籍地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見個資卷)。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住居所並不在本院轄區內,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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