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8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梁秀雲
被告
梁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兄妹關係,且2人間素有紛爭。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伊為如附表所示之侮辱與誹謗行為(下合稱系爭言論),貶損伊社會評價及名譽權,致伊精神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之答辯意旨略以:否認原告所述,原告主張伊涉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嫌部分,均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該言論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例如個人之生活背景、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另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惟同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並以此限定刑罰權之範圍,是縱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若其動機係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主觀上無詆譭他人名譽之惡意,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上開規定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衡酌上開解釋意旨,既係為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私權所為之規範性解釋,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自應認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有一體適用上開解釋之必要。再按,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當事人於訴訟程序為裁判基礎事實之主張並聲明證據以資證明,由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而為判決。因此,訴訟案件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就訴訟事件之爭點而為攻擊防禦之陳述,非就與爭點毫無關聯之情事恁意指摘,應認未逾行使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者,符合刑法第311條所謂「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免責範圍,亦即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說明其請求及抗辯之事實為正當,就其爭訟相關事實,提出有利其請求之主張或抗辯,縱使因此影響他人之名譽,然其與爭訟事項相關之主張及抗辯,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所發表之善意言論,即有阻卻違法之情事,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㈢經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出言系爭言論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121號、第52140號卷宗(下合稱系爭刑案)核閱無訛,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㈣惟查:

⒈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系爭言論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而名譽構成侮辱或誹謗言論,仍應參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核以系爭言論雖依一般社會通念,實屬用語粗鄙不雅,客觀上足令受語人心生不快,然依兩造所提出之主張與陳述,可知兩造間素有糾紛,且已有多次因民事、刑事案件對簿公堂,有卷附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可參,另兩造母親亦有聲請原告給付扶養費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38號案件受理,此亦均為本院職務上知悉事項,是兩造間既有諸多摩擦,自無可能期待雙方以平和、文雅、禮貌之詞句對話,再參以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言論時間,均為兩造另案訴訟於本院開庭審理中時之發言,於此情形,被告於訴訟攻防過程中所為尖銳負面之語言,核屬其個人之主觀評論、陳述與情緒宣洩,究非被告無端攻擊、謾罵原告。

⒉況被告於系爭刑案警詢中自述:「之前原告有寄信到我公司,要恐嚇我老闆說我有問題,不准雇用我,幸好我老闆信任我,我工作才沒有受影響」等語(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366號卷第28頁)、又於偵訊中陳稱:「這些話我有說,我當時是因為那個案件(按: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案件),我去原告店裡跟他要爸爸債務的事情,過程發生爭執,所以才有這個案件,原告向我要求66萬元賠償,當時原告連我媽媽、姐姐、我、我老婆都提告,我認為家中怎麼會有這樣的女兒,我開庭說的有些話是親戚跟我說的」等語(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121號卷第107至108頁),可知系爭言論所言雖屬不雅,惟仍多屬訴訟攻防過程「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範疇,縱使因此影響原告之名譽,然其與爭訟事項相關之主張及抗辯,係屬被告在訴訟程序中權利之行使,難認構成侵權行為。

㈤準此,參照被告之前後語言、文句情境、文化脈絡、個人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綜合評價,縱系爭言語足令原告感到不快,揆諸前揭意旨,仍屬爭訟事項相關之主張及抗辯,尚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仍不得因被告有負面用詞,即認被告所為該當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亦為系爭刑案所認定。原告復未就其主張舉證以實其說,是依首揭說明,被告自無構成侵權行為可言,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等情,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500元由原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地點、主張經過 言論 備註 1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8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第48號法庭公開審理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竟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如右所示之足以毀損伊名譽之言論。 ⒈那妳就是髒人啊 ⒉做的事那麼髒 ⒊你這樣騷擾我,騷擾我的小孩 ⒋他(指原告)以前跟人家亂搞 ⒌啊他(指原告)也來騷擾我啊 ⒍你那麼貪心的人 ⒎你這個髒人,還要道什麼歉,我有講你討客兄嗎 ⒏你們倆夫妻都做的很髒,講的話都不實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140號案件告訴事實一、㈠ 2 於113年8月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39號法庭公開審理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竟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如右所示之足以毀損伊名譽之言論。 當庭向法官表示原告寄信到被告公司恐嚇被告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140號案件告訴事實一、㈡ 3 於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48庭公開審理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竟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如右所示之足以毀損伊名譽之言論。 ⒈不孝女,媽媽都不顧 ⒉在法庭上說謊 ⒊那個爛店(即原告開設店鋪),沒有生意,快倒閉了,沒有人要去吃 ⒋沒資格求償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121號案件告訴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