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839號
- 原告
- 利來福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荐鴻
- 訴訟代理人
- 莊鈞蘭
- 被告
- 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8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小字第8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8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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