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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8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利來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荐鴻
訴訟代理人
莊鈞蘭
被告
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8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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