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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子鳴

聲請人
康復華
相對人
銳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雖主張本人因公司經商失敗,目前沒有工作,無法負擔費用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核屬無據,不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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