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救字第3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郭宇傑

聲 請 人
AMAIZ JEFFREY BULANADI(中文姓名:馬茲)
代 理 人 姜照斌律師
相 對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25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救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