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救字第38號
- 聲 請 人
- AMAIZ JEFFREY BULANADI(中文姓名:馬茲)
- 代 理 人 姜照斌律師
- 相 對 人
-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25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