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郭宇傑
- 法定代理人李睿紘
- 原告AMAIZ JEFFREY BULANADI
- 被告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AMAIZ JEFFREY BULANADI(中文姓名:馬茲) 代 理 人 姜照斌律師 相 對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257號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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