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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010號

確認本票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潘致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品華間請求確認本票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986元(含本金3,500,000元加計算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28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500,000元 113年9月19日 114年5月28日 (252/365) 6% 144,986.3元 小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44,986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01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