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潘致瑋
- 相對人
- 潘品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相對人以其為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執票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而聲請人業已提起確認本票無效及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桃簡字第1010號事件受理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訛。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桃園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暨後附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則本件相對人既尚未執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即無執行程序可資停止,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潘致瑋 未載 113年9月18日 500,000元 未載 CH665382 經本院以114年度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2 潘致瑋 未載 113年9月18日 500,000元 未載 CH665383 3 潘致瑋 未載 113年9月18日 500,000元 未載 CH665384 4 潘致瑋 未載 113年9月18日 500,000元 未載 CH665388 5 潘致瑋 未載 113年9月18日 500,000元 未載 CH665389 6 潘致瑋 未載 113年9月18日 500,000元 未載 CH665390 7 潘致瑋 未載 113年9月18日 500,000元 未載 CH665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