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296號
- 原告
- 胡秀琴
- 訴訟代理人
- 江朝金
- 被告
- 朱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位在「臺北市中正區」乙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置個資卷),再觀諸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均查無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事,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