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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威畯傳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被告
賴宥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6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減縮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61元,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逾訴訟費用額1,500元部分,則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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