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 原告
- 連興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宇辰
- 被告
-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