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郭宇傑
- 法定代理人蕭宇辰、王思涵
- 原告連興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連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辰 被 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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