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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芃瑀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美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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