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柏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美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美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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