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27號
- 原告
- 昇格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勳
- 被告
- 謝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士簡字第9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4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