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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郭俊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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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被告
謝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士簡字第9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4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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