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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8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高廷瑋

原告
吳祥鉅
原告
游秀惠
被告
官劉惜(即官永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官劉惜為被告官永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官永霖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1月27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官劉惜,有官永霖個人基本資料、親等查詢(二等親)、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置個資卷),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官劉惜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89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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