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895號
- 原告
- 吳祥鉅
- 原告
- 游秀惠
- 被告
- 官劉惜(即官永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官劉惜為被告官永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官永霖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1月27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官劉惜,有官永霖個人基本資料、親等查詢(二等親)、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置個資卷),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官劉惜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