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袁秉豪
被告
張明文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099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9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63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凌晨2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持棍棒敲擊訴外人葉瑞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並朝該車身後方潑灑白色油漆,致系爭車輛毀損,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81,000元,葉瑞珠業將系爭車輛損害賠償請求讓與原告。爰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1,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099號刑事案件判決判處被告所示之罪刑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復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必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481,000元(工資98,000元、零件383,00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參(見附民卷第7頁),而系爭車輛出廠時間為108年7月,亦有車籍資料在卷可考(見個資卷),距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112年4月13日,實際使用時間為3年10月,是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以66,636元為限(計算式詳如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98,000元,則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系爭車輛損壞修復之必要費用,應以164,636元為限(計算式:66,636+98,000)。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4,63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30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83,000×0.369=141,32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83,000-141,327=241,673 第2年折舊值    241,673×0.369=89,1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41,673-89,177=152,496 第3年折舊值    152,496×0.369=56,27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2,496-56,271=96,225 第4年折舊值    96,225×0.369×(10/12)=29,58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96,225-29,589=66,636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