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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陳振嘉

  • 當事人
    德奧國際有限公司信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077號 原 告 德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嘉 被 告 信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未據原告繳足,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桃補字第7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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