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6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藍世芳
- 訴訟代理人
- 楊華倩
- 被告
- 包勁宇即尚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228元,及其中新臺幣5,448元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其中新臺幣118,780元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5,448元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其中新臺幣118,780元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