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27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陳彩雲
被告
許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號102室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第三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前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號102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兩造並簽訂租賃契約 (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期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於每月1日前給付,嗣系爭租約屆期後,兩造合意更新租賃期限至114年8月31日止,詎被告未依約繳納114年8月之水電費及洗衣機費共計4,400元,而系爭租約業因屆期終止而消滅,被告自114年9月1日起,無正當權源占有系爭房屋,每月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500元,自應返還原告。爰依系爭租約、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500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所有權狀、line對話記錄、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1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則系爭租約既已因期滿而終止,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積欠之費用4,400元及自115年3月21日起(見本院卷第32頁)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即屬有據。

㈡次按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故如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號判決參照)。查系爭租約已於114年8月31因屆期終止而消滅,已如前述,則被告自該時起即喪失使用系爭房屋之法律上原因,惟仍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而獲有相當於每月租金3,500元之利益,並造成原告受有相當於該租金損害,故原告另請求被告應自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14年9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其所受相當於租金3,500元之利益,於法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民法第179條規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主文第1-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