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329號
- 原告
- 林秉宏
- 被告
- 潘璞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潘璞如為被告譚光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譚光宇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0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潘璞如,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譚光宇個人基本資料、親等查詢(二等親)、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潘璞如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